台安监管〔201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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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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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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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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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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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是指由本局负责受理查处的、全市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本局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576-12350,0576-88511967传真:0576-88511333,网址:http://www.liuyoukavip.com,来访(信)地点:台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4楼,邮政编码:3180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要尽可能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第七条?本局受理违法行为举报后,根据举报内容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对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事项办结后,在10日内采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 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属安监系统管辖、经本局核查情况属实且本市安监系统事先未掌握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范围及额度: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举报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三)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按10元/箱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四)举报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根据事故级别不同分别给予奖励: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特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向本局举报、本局交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查处的,奖金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当地的奖励标准计发,当地未建立奖励制度的,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规定计发。
第十条 违法行为举报事项需给予奖励的,本局在违法行为查处终结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凭身份证明或相关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领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需由案件经办人员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申请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审批管理规定,报局领导审批,举报人签名领取。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就同一事项分别向本局举报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二)安监部门已经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
(三)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国家机关、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自己负责管理的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全市安监系统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本局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本局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露。
第十六条 全市安监系统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当年直接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金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安监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制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应当避免与本办法相冲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365bet亚洲版登陆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