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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2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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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市委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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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紧紧抓住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条主线不放松,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管执法、更有效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更系统的社会共治体系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全面降低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生产经营单位活动死亡率,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为建设独具魅力的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奠定更加坚实的安全基础。

? (二)主要目标。2020 年,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法规制度基本完善,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2015年均下降 50%以上,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 2015年下降 65%以上,安全生产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到 2030 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安全发展的产业结构与布局科学合理、产业层次明显提升,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党委要明确相关负责人,统筹协调安全生产与平安建设工作;政府要确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并具体负责工矿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市委、市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每两年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巡查,每三年对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巡查。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委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度,消除监管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职责。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其他负责人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建立企业首席安全官制度,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首席安全官,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要率先实施,从业人员 5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上的一般行业企业要全面推行,中小微企业要积极探索联合设立首席安全官,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制,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应主动向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

(六)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建立与台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由市安委会对该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一年内发生 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由市安委会对该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三个月内连续发生较大恶性事故的县(市、区),由市安委会会同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八)健全安委会组织结构。加强各级安委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完善安委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机制,在各级安委会框架内设立由政府分管相关领域工作负责人牵头的专业安委会,定期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指导职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九)理顺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有关规定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村级工业集中区建设,强化安全监管,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明确对国有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将在台中央、省属企业纳入属地监管,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在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台中央、省属企业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按季度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交通运输、建设施工等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划异地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在台中央、省属企业,应当接受当地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国资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市、县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机制。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健康台州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监察执法体制。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制。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以防治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推进职业健康示范企业建设。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十二)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应急救援资源综合信息平台,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的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利用政府购买应急救援服务等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技术比武和人员避险自救活动,着力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

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十三)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充分发挥安全标准的市场准入作用,将安全生产纳入多规合一,根据区域安全风险的承载能力,综合资源供给、环境容量、产业基础等因素,明确不同区域高危行业发展鼓励、限制与退出意见,严格控制新增高危行业功能区的设立。全面实施涉及人口密集区和列入限制、退出规划区域的高风险企业搬迁工作,引导高风险产业向安全风险承载能力强的区域转移、集聚。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项目安全审查。依法严格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按照彻底告别三合一、小微企业进园区、民房群租旅馆化、职工住进宿舍里的要求,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过程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控措施。坚持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进一步健全企业零上门办理制度。科学设置以危险化学品为代表的高风险产能的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大力开展精细化工产品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加大对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强化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认真执行省级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技术淘汰目录制度,加快淘汰小化工、小电镀、小印染、小矿井、小冶金、液氨冷冻船、帆张网等落后产能,取缔涉渔三无船只。

(十四)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建立重大事故举一反三制度,认真吸取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强化涉氨涉尘涉爆涉燃涉毒等企业的安全管理,通过实施空间物理隔离等技术措施,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积极性。

(十五)强化安全生产整治。完善综合整治由安委会部署、专项整治由专业安委会部署的工作机制。围绕安全生产事故总量集中、易发高发的消防、道路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梳理易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隐患,提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实用管用措施。重点抓好城乡危旧房治理、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综合整治、违法建筑拆除、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矿山采空区及尾矿库工程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厂中厂专项整治、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等工作。临海、椒江要认真抓好国家级和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攻坚工作。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严管七条规定》《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八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等底线措施,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全面彻底消除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

(十六)强化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三年内乡道以上危险路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率达到 100%,城市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和病害整治率达到100%。加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监测及防护系统建设。提升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安全性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支持安全生产领域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鼓励大型企业建设具有先进水平的安全风险工程实验室,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科技支撑。按照《中共台州市委关于科技新长征的决定》要求,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领域科技新长征,建立健全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整合跨部门、跨层级安全生产信息,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张网,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行政许可、监管执法、职业健康、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建立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城镇燃气、危险货物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实时监控大数据平台,加快形成覆盖市、县、乡三级的安全风险运行监测体系。大力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加快智慧用电、智慧交通、智慧安居、智慧电梯等智慧安全建设。推进智慧安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为基层隐患排查、现场即时监管、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隐患通报曝光等提供科技支撑。深入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快智慧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企业建设智能工厂。

(十八)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定期排查制度,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加快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管线、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的检测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发生。

五、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制

(十九)加强地方立法。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建设,完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机械、港口、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船舶修造、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的制定修订与整合。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与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有效衔接。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树立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形象。

(二十)规范执法行为。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清单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防止发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推行双随机和全过程留痕执法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健全监管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二十一)落实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适应本地重大风险防控的需要。要按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力量,加强装备建设,配备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全额保障监管执法经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治理,乡镇(街道)要在综治、综合执法等工作上落实与辖区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全科网格功能,明确网格员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网格员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水平。建立完善人大、政协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公正行使监管执法权。落实国家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的规定,提高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十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制定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明确监委、公安、安监、工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中的工作职责,规范事故调查工作程序,确保事故调查依法、规范、有序、实效。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挂牌督办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制度,及时开展制定修订工作或提出制定修订建议。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坚持凡是安全生产事故必查原因、凡是责任事故必追责任,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抓好责任追究的落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监委要根据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务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二十三)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服务主体,着力形成体系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订单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支持有条件的服务机构整合资源,对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鼓励、支持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强化保险机构保险+服务 功能,建立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优化整合安全生产相关商业险种,推动强制险与商业险有机结合。要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扶持政策,优化保险环境、完善保险制度、监督保险实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十五)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作为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融资和荣誉推荐等的重要依据,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纳入诚信机制建设范围,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六)动员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治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加大对企业、城乡社区等基层群众的安全文化教育和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养,着力形成重安全、知安全、讲安全的文明社会新风尚。充分发挥公共安全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在传播安全文化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弘扬安全文化的重要阵地。加快建设并形成一批以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社区、安全文化村为主体的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2020年年底前,市、县两级建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加强安全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党员干部、大中学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参与各种形式的安全志愿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安全权益。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完善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各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提出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和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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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市委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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