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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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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监管〔2018〕8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集聚区、开发区安监办,各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机构:
??? 为了进一步把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关,促进标准化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创建质量,现决定在原先企业标准化评审流程的基础上,增加咨询机构服务结论、县乡安监机构评审意见等程序,并对《自评报告》(见附件1)和《评审报告》(见附件2)作适当修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 一、完善企业自评结论。标准化创建企业在提请评审时,在《自评报告》的企业自评结论里,增加“本企业不存在台安监管〔2018〕4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化评审否决项”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要对此进行确认;另外,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原标准化证书(复评企业需提供)、主要负责人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与《自评报告》一并上报。
??? 二、增加咨询机构服务结论。对于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标准化创建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时,咨询机构要在《自评报告》里签署意见,对“该企业不存在台安监管〔2018〕4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化评审否决项”等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单位盖章。
??? 三、增加县(市、区)安监局和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评审意见。对于已经开展标准化现场评审的企业,所属县(市、区)安监局和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要在《评审报告》里签署意见并盖章,掌握评审情况,同时,针对企业标准化评审扣分项,责令企业整改,确保所列隐患全部完成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 四、加强评审监管。各县(市、区)安监局、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和咨询服务机构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如实填写意见;对弄虚作假的咨询服务机构,将列入“黑名单”,并落实相应的限制措施;对未责令企业整改隐患(扣分项)的县(市、区)安监局或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将予以通报,并在标准化工作考核中酌情扣分。
??? 五、修改后标准化评审程序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 附件:1、自评报告
????????? 2、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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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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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监管〔20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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